孟子思想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孟子思想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和团结全国孟子研究工作者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公益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促进孟子思想研究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邹城市政协、邹城市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接受邹城市文物局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会办公地点设在孟子故里邹城文物局三楼与孟府内养生堂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会孟子思想研究规划,协助政府做好传统文化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孟子思想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孟子思想研究的学术活动,交流会员研究成果;
(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孟子著作的研究;对于孟庙、孟府、孟林文物图籍、金石碑刻的阐释考证;以及有关孟子轶事传闻资料的收集等等;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孟子思想等文化传统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整理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文化典籍等,协同有关单位,搜集、整理和出版孟子研究资料;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
(六)积极开展同各国从事孟子思想研究的团体或个人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积极开展孟氏宗亲的来访接待工作,并与全国各地孟氏宗亲进行走访、联谊,促进地域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包括:个人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热心于孟子思想研究和文化传承事业的,可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理事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母亲节祭祀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相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于本会的各项不正当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研究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费是本会最主要的活动经费,其收取和使用遵循“取之宗亲,用之宗亲”的原则,收取标准如下:
省级分会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地级分会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县级分会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理事长每年缴纳理事费50000元;常务副理事长每年缴纳理事费30000元;副理事长,每年缴纳理事费10000元,以上非企业界人士每年缴纳3000元。常务理事每年缴纳理事费5000元,其中非企业界人士每年缴纳1000元。理事每年缴纳理事费2000元,其中非企业界人士每年缴纳500元。
此标准为最低标准,希望有能力的会员为本会多做贡献。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在当年6月底前向孟子思想研究会办公室缴纳会费、理事费,由财务出具本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企业可税前抵扣。一年不缴纳会费、理事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请缴费至 邹城市孟子思想研究会 账号:213025261632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办公室联系方式:0537-3262190 3262160
18353795178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三)未受刑罚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职时间以政府指定为界,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对内、对外最高代表,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履行相应职权。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事务的决议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和履行相应职权。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下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相关工作人员,秘书长职能如下:
(一)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决议产生,对理事会负责;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支取和使用需由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支取和使用过程中,需接受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不得进行私自侵占、分配和挪用。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需坚持服务宗亲、节俭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其用途如下:孟子思想文化相关研究的科研资助、纂修家谱、祭祖扫墓、宗亲之间的联谊走访与接待、对宗亲的扶贫济困、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灾民的捐献资助、对宗亲会事务做出重大贡献的宗亲进行表彰奖励、本会日常工作人员的薪酬发放以及本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来自理事会的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其他有形、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孟子思想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