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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27 14:16:07    文字:【】【】【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一条 宗亲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宗亲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其他开支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总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宗亲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宗亲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万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会长签核。

    (二)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签核。

    (三)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千元以下),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定同意、签核。

    (四)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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