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会长审阅。金额在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审批;不足万元的,由会长签核;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会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账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