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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27 14:19:56    文字:【】【】【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条  宗亲会应指定可接触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无形资产核心材料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有权接触宗亲会核心无形资产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核心资料。

    第十  保管核心资料的档案室及专用电脑或硬盘等电子设备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

    第十  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孟氏宗亲联谊会”名号等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宗亲会制定的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  宗亲会标识、标志等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影像或商标的副本、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标识或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副本、印模,不得留存在合作单位。

    第十  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擅自冒用宗亲会无形资产的,秘书处应在会长的领导下,牵头成立由会长办公室等人员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宗亲会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  宗亲会应定期对拥有的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  至少在每年年末由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宗亲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企业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与转移

     第十  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秘书处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宗亲会理事会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秘书处提出报废申请,经宗亲会理事会审议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秘书处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宗亲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十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会长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比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  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  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  对于无形资产的宗亲会内部调拨,应按程序对无形资产实行内部申请调拨,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会长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宗亲会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宗亲会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由孟氏宗亲联谊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孟氏宗亲联谊会第**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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