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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奖励和惩罚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27 14:20:39    文字:【】【】【

1.荣誉性称号和物质奖励由秘书处对拟授予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后,并将考核结果向会长报告,由会长进行审批。

2.对宗亲联谊会每年捐款万以上宗亲,可授予“特殊贡献奖”;有重大贡献的宗亲,理事会讨论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3.对宗亲联谊会高层领导离职后,经讨论后可授予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称号。

    4.对宗亲联谊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讨论后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相关荣誉性称号均有时间期限,终身名誉称号需由理事长会议讨论授予,审慎授予个人。对已授予荣誉称号,如发现与实际不相符的,宗亲联谊会有权收回。

    6.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先进个人,经讨论后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7.损失、遗失本会重要物品、设备的,由个人进行偿还;不听从宗亲联谊会统一组织、私自拉帮结派给宗亲联谊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过失程度给予批评、通报以致辞退等惩罚措施。

    8.品行不端、造谣滋事、从事不良活动、有损本会名誉的宗亲联谊会工作人员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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