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三条 宗亲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宗亲会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等,并负责“孟氏宗亲联谊会”冠名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保护。
对于概念不清的使用孟氏宗亲联谊会的事项,应及时调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四条 对接触无形资产中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资料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宗亲会的保密或具有核心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个人或单位侵害、擅自冒用“孟氏宗亲联谊会”冠名权和其他的无形资产,立即成立由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等人员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宗亲会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务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宗亲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孟氏宗亲联谊会制定,解释权归孟氏宗亲联谊会。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孟氏宗亲联谊会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擅自冒用“孟氏宗亲联谊会”名号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孟氏宗亲联谊会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孟氏宗亲联谊会的核心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亲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孟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宗亲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宗亲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宗亲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本制度规范宗亲会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关无形资产开发或使用或处置,按该制度执行。
第五条 基本要求: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岗位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 宗亲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宗亲会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等,并负责“孟氏宗亲联谊会”名号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 宗亲会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 对接触无形资产中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资料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宗亲会的保密或具有核心价值的资料。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条 宗亲会应指定可接触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无形资产核心材料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有权接触宗亲会核心无形资产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核心资料。
第十二条 对保管核心资料的档案室及专用电脑或硬盘等电子设备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
第十三条 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孟氏宗亲联谊会”名号等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宗亲会制定的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宗亲会的标识、标志等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影像或商标的副本、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标识或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副本、印模,不得留存在合作单位。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擅自冒用宗亲会无形资产的,秘书处应在会长的领导下,牵头成立由会长办公室等人员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宗亲会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六条 宗亲会应定期对拥有的电子影像、图形、标识、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七条 至少在每年年末由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宗亲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企业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